| [ 2004-08-23 ]
近几年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不断有贪官受到惩处,对“没收个人财产”这项附加刑的使用也愈加频繁。从慕绥新案到近期的李真案,对于涉案物品进行拍卖使物品变现逐渐成为一种趋向,符合社会利益,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但群众在关注拍卖会的同时,也对涉案物品变现后的资金去向和使用情况提出许多疑问。变现后,钱都到了哪里?社会公众毫不知情。
实际上,我国各地方长期以来对没收财产的处理问题,只是规定上缴国库,充实财政。但究竟是怎样上缴的、怎样充实的,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就近年来的情况看:一是从罚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办案单位,补充办案经费;二是纳入政府财政作为预算外收入。贪官所贪财产其中就包含本属于政府预算内的国家财产,而变现后资金作为地方政府财政的预算外收入,这样做也有失妥当。总之,这笔钱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封闭性和神秘性,社会公众不仅毫不知晓,其他单位或部门也不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建议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贪官财产变现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规范统一的办案奖励制度等,防止赃物变现后再出现其他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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