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长一人民医院院长 黄筱文
(2006年4月29日)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治理的重点之一。卫生部、卫生厅、和区、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局都分别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我们今天召开全院大会,传达各级会议精神,动员和部署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指的是医药、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及个人,采取给予财物、有价证券、回扣、提成等不法手段,推销其药品、器材的行为和采购单位及个人接受贿赂,帮助上述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作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剧医患矛盾,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引发了不少医疗纠纷和其他社会性问题,危害极大、贻患无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势在必行。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2005年7月,胡锦涛同志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作了重要批示,并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要求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报告中,都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和政府廉政建设的重点进行了部署,要求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问题。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强决心。为此,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召开了专门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花样翻新、危害严重。一是生产、经济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严重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二是滥用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三是严重腐蚀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置医疗道德于不顾,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近年来各省市查处的一些窝案、串案和大案要案,令人触目惊心,不少医疗机构的领导和知名专家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我们应清醒看到,医药购销领域也存在着商业贿赂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在纠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人民群众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反映依然强烈,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医药购销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现象,从客观、外部的原因看,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也有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流通秩序混乱,药品审批过多过滥,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的原因等。但是,从我们内部来看,有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公益性淡化、放松管理监督,部分医务人员漠视群众利益、见利忘义等原因,也有对行贿受贿打击不力等原因。虽然行贿受贿是双向行为,是构成商业贿赂的两个方面,但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服务和处方开药,最终把负担加在患者身上。可以说,医务人员是防控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最后一道闸门。这一关把好了,商业贿赂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这一关把不好,商业贿赂就会畅通无阻,外因往往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和少数人身上,但对整个卫生行业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如果不及时加以治理,任其发展,势必会涣散队伍、扰乱人心,使卫生工作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阻碍卫生改革与发展进程。对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商业贿赂对卫生事业的危害性,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绝不能把原因推给客观原因和外界因素,要坚持眼睛向内,查找自身原因,从我做起,从能够解决的问题抓起,坚定信心,旗帜鲜明,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务求取得治理商业贿赂的实际效果。
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整顿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控制和降低医药服务价格,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良好的机遇。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达成一致共识,并正式拉开了序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我们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专项治理,对促进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深化,净化执业环境,促进执业人员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开展这项工作刻不容缓。我们必须认清形势,了解政策,不能抱着等待观望的态度,更不能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存在问题。各级领导如存在问题,应率先自查自纠,讲清问题,轻装上阵,积极开展工作。
二、认真部署,分步实施,扎实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和南宁市卫生局安排,结合我院实际,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整体推进。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至12月15日止,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4月——5月15日)
1、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医院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织力量开展情况初步调查摸底,掌握本院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发生问题的主要环节,研究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制定工作方案。4月25日党委召开专门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部署。
2、开展动员部署,加强学习教育。4月29日召开全院大会,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集中时间组织学习,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弘扬白求恩精神,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观念;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正确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阐明政策,晓以利害,加强引导,调动全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具体学习内容见下发的《方案》)
3、设立举报箱,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由纪检办负责,为投诉者提供方便。
(二)自查自纠、整改治理阶段(5月中旬——10月上旬)
5月中旬—7月,全面进行调查摸底。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本院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发生的主要环节和岗位,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的基本情况,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措施。
8月——10月上旬,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赞助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设立专线电话负责答询和接访。
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漏洞,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制定整改措施,进行纠正处理。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涉及商业贿赂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犯罪案件。
9月15日前各科室、各部门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书面报医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28日前,医院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书面报南宁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章立制阶段(10月—11月中旬)
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剖析,根据这些问题和案件发生的原因,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总结检查阶段(11月—12月上旬)
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迎接市卫生局、南宁市和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检查。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见成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院干部职工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医院成立以黄筱文院长、韦静源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党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医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纪检监察室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查处党员以及工作人员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各阶段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问题较多,进展滞后的科室和个人要进行重点帮助,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中央部署,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到位,消极应付甚至搞保护主义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或建议当地党委作出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上报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把握政策,坚持原则。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好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要严格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况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况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承认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卫生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五)讲究方法,注意实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坚持边自查边整改,把教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章立制贯彻穿整个治理工作始终,把专项治理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增强专项治理综合效果。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政策性强,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按上级的部署,要坚持不懈,标本兼治,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要结合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关注社会群众的热点,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不断提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成效,使医院工作达到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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