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黄筱文
(2006年5月19日)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并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作为治理的重点之一。卫生部、卫生厅、和区、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局都分别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我们今天召开全院党员大会,传达各级会议精神,动员和部署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指的是医药、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及个人,采取给予财物、有价证券、回扣、提成等不法手段,推销其药品、器材的行为和采购单位及个人接受贿赂,帮助上述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作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剧医患矛盾,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引发了不少医疗纠纷和其他社会性问题,危害极大、贻患无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势在必行。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2005年7月,胡锦涛同志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作了重要批示,并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要求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报告中,都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和政府廉政建设的重点进行了部署,要求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问题。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强决心。为此,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召开了专门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形式多样、手段隐蔽、花样翻新、危害严重。一是生产、经济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严重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二是滥用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三是严重腐蚀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置医疗道德于不顾,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近年来各省市查处的一些窝案、串案和大案要案,令人触目惊心,不少医疗机构的领导和知名专家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我们应清醒看到,医药购销领域也存在着商业贿赂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在纠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人民群众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的问题反映依然强烈,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医药购销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现象,从客观、外部的原因看,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也有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流通秩序混乱,药品审批过多过滥,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的原因等。但是,从我们内部来看,有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公益性淡化、放松管理监督,部分医务人员漠视群众利益、见利忘义等原因,也有对行贿受贿打击不力等原因。虽然行贿受贿是双向行为,是构成商业贿赂的两个方面,但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服务和处方开药,最终把负担加在患者身上。可以说,医务人员是防控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最后一道闸门。这一关把好了,商业贿赂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这一关把不好,商业贿赂就会畅通无阻,外因往往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和少数人身上,但对整个卫生行业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如果不及时加以治理,任其发展,势必会涣散队伍、扰乱人心,使卫生工作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阻碍卫生改革与发展进程。对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商业贿赂对卫生事业的危害性,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绝不能把原因推给客观原因和外界因素,要坚持眼睛向内,查找自身原因,从我做起,从能够解决的问题抓起,坚定信心,旗帜鲜明,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务求取得治理商业贿赂的实际效果。
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对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案件,整顿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控制和降低医药服务价格,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良好的机遇。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达成一致共识,并正式拉开了序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我们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样有重要现实意义。通过专项治理,对促进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深化,净化执业环境,促进执业人员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开展这项工作刻不容缓。我们必须认清形势,了解政策,不能抱着等待观望的态度,更不能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存在问题。各级领导如存在问题,应率先自查自纠,讲清问题,轻装上阵,积极开展工作。
二、要澄清认识上的误区,积极参加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正确认识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有效防止和自觉抵御这种违法行为的重要前提。当前少数医务人员和干部职工对“回扣”属商业贿赂,还是属一种合法的促销手段,“折扣”合法还是违法,医生收受药械回扣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几种误区,必须认真进行澄清。
认识误区之一:法不责众。认为回扣在各行业普遍存在,根据“法不责众”道理,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而是一种合法的促销手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回扣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因此,回扣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尽管各行业都存在回扣现象,但不能以此认为此类行为合法。
认识误区之二:回扣违法,如实入账的折扣合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其表现形式只有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这两种形式。
折扣中的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合法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的记载。但有些医药企业或医院不在合法的财务账上依照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如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均属于账外的暗中行为。特别是有些医院要求供货商为其购买汽车、医学设备或免费给医院装修等行为,尽管如实入账了,仍不属于购销折扣,当属商业贿赂行为。
认识误区之三:公立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适格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适格主体是“经营者”。
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客观地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在定义商业贿赂是存在立法缺陷的。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内容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认识误区之四:医生收受药械回扣只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刑法》中“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4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因无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使案件的刑事处理陷于停顿状态。那时,法学专家们对医生是否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存在分歧,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说法。肯定的观点认为,临床医生行为中的“公务性”成分越来越淡薄,处方行为看似医生的一种脑力劳动,但不能就此认为收受处方回扣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否定的观点认为,我国现有医院大多是国有医院,普通临床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
在社会各方的呼吁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其中,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内容,《刑法》修正后确定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可见,医生收受药械回扣行为,除了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认识误区之五:个人收受的回扣是商业贿赂,单位集体讨论后收受回扣不是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的同志错误认为,个人收受药械回扣是商业贿赂,而单位收取就没事了。如果医院另设账户,集体讨论后统一收受。这是错误的做法,按法律规定,由医院集体决议后收受药械供应商财物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认识误区之六:医生只要每次收的药械回扣金额不大,就没关系。
按现行《刑法》规定,犯商业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并没有具体标准。199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特别注意的是,上述金额均为累积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存在受贿行为,则将每次受贿金额进行累积,符合上述标准的即可认定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
认识误区之七:为了市场推广,企业可以赠送医院药械样品使用。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可赠送小额广告礼品。
实际上,我国法律仅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行为,并不禁止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行为。目前,在医疗行业中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现象,即医院在药械购销过程中,可以接受企业的药械赠予。此种赠予药械的行为是否属于折扣?如前所述,折扣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减让而退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所以,折扣也称让利,即价格让利,只能以货币形式表现。但在药械购销中,医疗机构接受企业的赠予行为属于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为维护药械销售行业的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医院如果对供货商的价格不满意,只能通过折扣现金如实入账的形式让供货商让利,而不能采取接受药械赠予的方法。
三、要坚持指导思想和原则,把握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和政策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四个阶段。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工作目标、重点措施和实施步骤,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1、要把握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实施意见》提出,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⑴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⑵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⑶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⑷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⑸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2、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的政策。
开展专项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整顿和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好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既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维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稳定,既不能搞群众运动、人人过关,又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场。一定要从保护群众利益和医务人员的角度出发,把握工作重点,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别对待。要坚持边自查边整改,把教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章立制贯穿于整个治理工作的始终,把专项治理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与纠风工作相结合,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使各项工作都能达到预期目的。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实施意见》中,要求注意把握的政策有四个方面:⑴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⑵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⑶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⑷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我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南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卫生厅、市卫生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南宁市卫生局和自治区卫生厅安排,结合我院实际,已经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我院已完成以下工作
1、4月25日党委召开专门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在4月10日和4月25日分别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和“反商业贿赂”预案》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3、4月29日召开全院中层干部大会,深入进行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将院发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预防职务犯罪和“反商业贿赂”预案》以红头文件下发到各科室部门。
4、设立专用的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箱,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由纪检办负责开箱和接待,为投诉者提供方便,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5、利用全院的政治学习日开展教育(5月16日星期二),要求各科室部门进一步组织学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预防职务犯罪和“反商业贿赂”预案》。
6、5月17日召开重点科室和有关人员座谈会,传达各级治理商业贿赂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整改治理阶段)需努力完成的工作
根据市卫生局的部署,目前我们要进行以下工作:
第一,继续深入抓好动员教育,确保教育不留死角
在第一阶段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进行深入思想发动,确保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干部职工,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
1、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20小时。通过深入动员,请专家、领导专题辅导,开展先进典型教育、警示教育、“八荣八耻”荣辱观教育,开展“我看红包回扣”等专题讨论,深入学习领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要利用板报、宣传栏及局域网加强教育,制作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廉政文化公益广告、警示牌。5月下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体医务人员参加的围绕“拒绝商业贿赂,弘扬医学圣洁,做人民的好医生!”为主题的签名活动,以及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营造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氛围。
3、严肃学习纪律,保证教育效果。院领导干部要做表率。要结合个人实际,深刻反思,每人写心得体会文章1—2篇。全院职工,尤其是全体党员和中层干部要坚持边学边查,边学边改。集中学习教育期间,一般不安排到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外出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回来后主动补课。
第二、在深入进行教育的同时,组织力量抓好排查摸底
根据市卫生局治理方案安排,5月中旬——7月份为调查摸底阶段。要组织力量对本院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表现形式、发生的主要环节和岗位进行排查,掌握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的基本情况,通过摸底调查,分析原因,研究确定对策。
1、对2001年以来,购入的大型医疗设备、基建项目、排名前位的药品进行排查。要对年用量西药排名前20位、中成药排名前10位、生物制品排名前5位的品种进行一次排查统计。同时,对近年发现可疑有促销行为停用品种进行一次排查。检查有无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问题。
2、组织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谈心或分层次、分类别召开座谈会。通过谈心或座谈会,阐明政策,晓以利害,加强引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讲清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澄清认识上的各种误区,把政策讲明讲透,告诉大家要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和家庭帐,使医务人员认清形势,解除思想顾虑,了解政策,轻装上阵,以积极的态度自觉主动做好自查自纠。
3、组织好案件线索排查。要通过情况摸底、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各种形式收集情况反映。拓宽案件渠道,掌握案件线索。
4、实行医药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有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的药械企业或者经销人员,立即报告卫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药械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药品和耗材招投标。
第三、模范带头,积极主动投入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医院反腐倡廉和纠风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中层干部要以身作则,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坚持从我做起。
l、认真进行动员,充分发动群众。要组织学习教育,尤其让全体干部职工和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行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教育,进行“八不准”行业纪律、“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以及“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誉观教育等等,使全体医务人员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全力以赴全程参与治理工作。
2、要结合医院、科室和个人实际抓落实。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相结合;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以病人为中心各项医疗工作。
二是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教育内容,通过教育使全体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提高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制不良风气的自觉性,树立廉洁行医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是与学习落实党章相结合;对照党章要求和党员先进性标准,认真查找在党性党风、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四是与树立典型,学习先进相结合;院党委决定,结合医师节和护士节庆祝活动。5月9日召开全院大会,表彰十佳医生和十佳护士,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弘扬白求恩精神,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观念。
要落实“三到”要求,即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工作到家:达到“三不”目标,即政策导向不能偏,治理防范不放松,医疗工作不耽误:确保“三实”效果,即教育学习讲实际,标本兼治务实效,开放创新出实绩。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受理院内外群众对全院上下在医疗服务中违规违纪投诉,组织力量调查,一经查实,即按章按纪处理,绝不手软。
4、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重点防范。对工作中容易发生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及职务犯罪的部门、岗位及环节重点教育、密切关注、加强防范。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查严、查细、查实。
5、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同时,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开展认真的考评,真正与奖惩、晋升、聘用挂勾。另一方面,要建立和落实“反商业贿赂”和预防职业犯罪的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围绕重点防范,强化监督管理。
同志们,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希望大家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负起责任,把上级的工作要求和医院、科室、个人实际情况相结合,认真开展工作。对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解决的对策,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并认真组织调查,力争达到阶段性工作目标,为整改治理阶段打好扎实基础,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责编:蓝振荣